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劳务关系,由《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进行规范和调整。而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是,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三是,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四是,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如,国家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五是,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六是,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主要法条: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