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流浪地球》之中,有着一句非常出圈的台词: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句台词之后多次出现在劝其不要酒驾,毕竟之前就有数据统计过,至少有七成以上的车祸是跟酒驾有关的,这确实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
但在酒驾的案例之中,也分为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那么这两者之间是如何界定呢?判断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下面将结合案例来给大家分析,相信大家耐心看完,一定能够有相应的收获。
【案例】
应酬上的酒局,有时候对于不胜酒量的人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一位姓高的男子邀请了几个工作伙伴来到了一家酒楼吃饭,因为是应酬,自然就少不了喝酒,但高某并不知道对方几个人全部都是不胜酒量的人,几杯下肚之后,对面几个人就开始脸红了,眼看情况成这样了,高某也就打算自己开车将对方送回家。
对面一个姓周的男子表示要借高某的车,高某想了一下便是同意了,然而高某看着走路踉踉跄跄的周某,还提出给周某叫一辆车,周某却说自己没事。
结果,周某开车上路仅仅几分钟,整个人跟一面墙迎面相撞,因此周某便是在车祸中丧生,之后经过法医鉴定之后,周某属于醉酒驾驶,而且从监控就可以看出,周某在驾车的时候完全属于超速行驶,因此周某自然是要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件事微妙的地方就在于,这辆车是高某借给周某的,而且这一酒局还是高某组织的,那么高某会不会有责任呢?
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周某家属认为,同一桌聚餐的人,在明知周某醉酒后,仍放任其驾车,从而导致悲剧发生。
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周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黎某、戴某三名聚餐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很顿时很委屈,毕竟自己掏钱请人吃饭,还好心借了车,为什么还要承受这种事情呢?其实这种事情一开始就得有个觉悟,周某作为组织者,而且还是在知道对方要开车的情况下,就不能让对方随便喝酒。
最终周某因为不是主观意义上的逼人喝酒,因此周某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但最后还是罚了款。
很多时候我们要明白,有些东西我们不能看我们主观上的意识,即便是我们被动之下,如果发生了事故,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并不是说什么不知者无罪,而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要尽可能地杜绝事情发生的可能,比如说在这起案件之中,如果周某一开始就没有对对方劝酒,这并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法律科普】
不光是酒驾事故,很多交通事故基本上都是出自侥幸心理,因为很多人潜意识里觉得自己没有完全醉,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完全是错误的想法。
醉驾是属于故意犯罪,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因为是明知会危害公共安全结果,而故意醉酒上路,应属于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关于对于酒驾的惩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酒驾如果要看结果的话,还得看主观上引起的车祸,以及各种客观原因,以及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毕竟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在全社会形成习惯。一般而言,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均出于自愿。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生命只有一次,不光是为了自己还是别人,如果酒桌上有司机,就不要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