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上关于期限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囿于缺少专业知识,对于刑事诉讼的期限规定往往难以理解。
以下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称《高检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整理的刑事诉讼中关于期限的规定,供查阅。附期限一览表,可对照理解。
一、拘留后逮捕前的办案期限
1.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拘留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2. 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期限
根据《高检规则》126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附:拘留后逮捕前的办案期限表
办案机关
适用条件
期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7日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特殊情况
延长1-4日+7
流窜、结伴、多次作案的
延长30+日+7
检察院
自侦案件
一般情况
14日
《高检规则》第126条
特殊情况
延长1-3日
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
1. 拘传
根据《高检规则》第83条: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 监事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表
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期限
法律依据
拘传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
《高检规则》第83条
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可能判处徒刑,不会发生危险的;重病、孕哺妇女,并且不会发生危险的;
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67条和76条
监视居住
重病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的妇女;唯一抚养人;特殊情况;羁押期限届满;没有保证人、保证金
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76条
三、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1.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 特殊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附: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表
适用条件
批准或决定机关
期限
法律依据
一般情形
无
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158条、159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上一级检察院
2+1个月
交集流广、重大复杂案件
省级检察院
2+1+2个月
可能判处10年以上
省级检察院
2+1+2+2个月
特殊情况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无限延长
四、审查起诉
1. 一般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补充侦查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审查起诉期限表
适用情形
适用范围
期限
法律依据
一般情形
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一般案件
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15日
符合速裁程序
10日以内;可能判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改变管辖的,从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情形
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五、一审程序
1. 普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 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即与普通程序的一般情形相同;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 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 速裁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附:一审程序审理期限表
一般
程序
适用条件
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普通程序
一般情况
2-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附民案件;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
3+3个月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
重新计算
自诉 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
2-3个月,可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6个月
简易 程序
一般情况
20日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
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一个半月
速裁 程序
一般情况
10日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可能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
15日
六、二审程序
1. 二审程序的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 二审程序的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附:二审程序期限表
程序
适用条件
期限
法律依据
二审程序的提起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
10日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
5日
二审程序的审理
一般情况
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可能判处死刑;附民;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省级高院批准或决定
2+2个月
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批准
无限延长
最高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
最高院决定
七、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附:再审程序期限
程序
适用条件
期限
法律依据
再审程序
提审、再审
一般情况
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
需要延长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同上
八、留置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附:留置期限表
留置机关
适用条件
期限
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
一般情况
不超过3个月
《监察法》 第43条
特殊情况
3+3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