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提供虚假材料作为证据的后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的诉讼参与人为了赢得官司而不择手段,伪造证据时有发生。民事诉讼中伪造的证据,通俗来讲可以归纳为一句话 : 但凡违背事实,掩盖真相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伪造证据的情形。

一、伪造证据的定义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编造,增强己方证据证明力或者失却或减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情形。

二、民事诉讼伪造证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同时,该条还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虚假陈述居于证据种类中的首要位置,因此可见,虚假陈述相当于伪造证据的情形。

综上 : 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的形式应当包括伪造物证,伪造书证,串通、指使证人作不真实证言,提供不完整或剪辑、编纂的视听资料,当事人作虚假陈述,虚拟不存在的电子数据,伪造鉴定意见,和提供不真实的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民事诉讼伪造证据如何处理

伪造证据是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如何适用法律的两条规定

其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 :

公安部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公经[2007]526号

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琼公京[2007]5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可参酌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所做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6]73号)。你总队在在协调、指导案件侦办时可参考两高的答复。

鉴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以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来认定。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秉持公平公正司法,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对于伪造证据的情形,给予相应制裁,情节轻微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或是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公平公正司法的表现,也是依法履行职能的体现。

案例一 华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汤某某、马某某民事借*纠纷案件中,对王某某伪造证据,提供经过裁剪、不完整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近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马某某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将涉案重要证据进行伪造,对证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裁剪,破坏其完整性,并在立案时提交剪裁后的复印件,意图否认证据事实。

华坪县人民法院认为 : 原告王某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随后华坪县人民法院制作、送达罚款决定书,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批评、释法明理,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被处罚人王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对罚款决定书无异议,认错认罚,并积极配合全额缴纳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例二 周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民间借*纠纷案中,依法履行职能,查明事实真相,对作伪证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6月9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案外人各罚款2万元。

刘某与孟某某民间借*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孟某某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时,孟某某表示某某厂及附属土地使用权是他购买取得的财产,已将该处财产租赁给了孟X,孟X所述情况与孟某某所说一致,均表明对该财产形成了租赁关系。鉴于此,周至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某该项财产,孟X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又提交了与孟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及支付价款的银行凭证,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

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案外人孟X双方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又有转让协议,两份证据前后矛盾,经过甄别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某与案外人孟X之间实际上并未发生相关法律关系,二人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合谋作伪证,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鉴于此,周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某某、案外人孟X作出各罚款2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当前,一些执行案件中,个别人企图通过虚构租赁、买卖等方式,伪造证据,达到逃避执行、阻碍执行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对伪造证据的相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邹平法院审理孙某某诉某甲纺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任某某指使证人范某某、任某某、于某某在租赁合同存在的事实下,编造不存在租赁合同的虚假证明,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邹平法院分别对

10月21日,范某某、任某某、于某某三人来到邹平法院缴纳因作伪证而被处以的罚款,并表示以后将遵纪守法,诚信诉讼。

邹平法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某甲纺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证人范某某为孙某某出具证明,证实孙某某租赁给乙纺织公司的仓库被甲纺织公司占用,后又在案外人任某某编造的孙某某与乙纺织公司租赁仓库未被甲纺织公司占用的证明上签字盖章。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某未经审慎审核证据,将任某某编造的上述证明提交法庭,三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正常的诉讼秩序,邹平法院依法决定对任某某罚款10000元,对范某某罚款5000元,对于某某罚款2 000元。

三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错认罚,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至此,法院对三人作伪证采取罚款措施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作伪证严重干扰司法审判,后果十分严重!希望大家平时要遵纪守法,诚信诉讼。

五、伪造证据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关系

伪造证据的形式包括伪造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虚假诉讼行为一定包括伪造证据的各种形式和手段,但伪造证据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构成虚假诉讼。因此,虚假诉讼构成的关键要件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赢得诉讼后非法获得他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了自己赢得诉讼,在举证中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对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应该处于训诫、罚款或拘留。

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假借法院和法官之手,非法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从而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 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六、构成虚假诉讼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的;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十)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十一)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十二)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十三)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十四)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十五)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案例四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提供虚假借条,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件事实 : 马某以自己名义替朋友张某强向张某富借款20万,到期后张某强未能偿还,张某富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马某偿还借款,马某为避免工资被法院强制执行,马某称自己能够还清,与张某强约定由马某给被告人贾某军出具20万元虚假借条,并将借条时间提前至马某向张某富借款中之前,再由贾某军向人民法院起诉马某,以此逃避法院对马某财产的执行。之后贾某军向法院起诉,胜诉后与马某、张某强约定该案交由张某富案执行,后马某还清张某富欠款。

时隔五年之后被告人贾某军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偿还借款,经过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检察院抗诉、再审之后,马某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贾某军申请撤回对马某的执行申请。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撤回之前民事调解书,后被侦查机关传唤询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危害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指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包括在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施本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军伪造虚假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捏造与马某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违背事实的错误判决,浪费司法资源,蔑视法律,妨害司法秩序,污蔑司法权威;同时本罪被告人贾某军为自然人,符合行为主体要件。有责层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贾某军具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贾某军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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