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版本)

加油机计量设备被动手脚,短斤少两,司机们往往都是吃哑巴亏。

两个多月前,四川盐亭县黄甸镇某加油站,有司机加油时发现,自己汽车120升的油箱,加油机竟显示加了161升油。

2022年1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将该事件作典型案例通报:

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30.03万元和处以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虽然加油站被罚没共计30.23万元,但,通报里提到的“罚款0.2万元”还是让不少人不解:就这?

01

罚款仅2000元

去加油站加油,加多少油,显示屏说了算。

油进了油箱,几乎没有司机理直气壮地质疑加油机计量问题。即便是存在质疑,除非是出现“120升油箱被加161升油”这类极端案例,一般情况下,司机拿不出真凭实据。

这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021年5月11日,盐亭县黄甸镇的这家涉案加油站,在加油机检定合格后,自行以1000元的报酬请技术人员加装电脑后台程序,以破坏其计量准确度。

直到事件被曝光,这台问题加油机已工作半年之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没有点出这台加油机的显示值“误差”有多大。但按“120升油箱被加161升油”粗略估算,其“误差”高达25%。

按照《JJG443-2006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

显然,盐亭县这台加油机,缺德得很。

调查显示,半年间,涉案加油机销售41.42吨0#柴油,销售金额共计30.03万元。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当地执法部门给这家加油站开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03万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罚没总额不算少,但细细考究,民众对这2000元罚款还是心存不解:这也太少了。

02

2000元已属“顶格”

执法,必须依法。

盐亭县市场监管局对涉事加油站的处罚,依据如下——

依照2018年修订版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称,涉事加油站构成人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依照《实施细则》,盐亭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加油站的这“2000元罚款”,已算“顶格”。

03

30多年未变的罚款额

这样的“顶格”合不合理呢?

实际上,这一规定最早出自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1987年至2021年,历时30多年,《实施细则》经过2016、2017、2018年三次修正,但对上述罚款金额的规定一直未变。

30多年前,2000元罚款算是一个大数额。

然而,30多年后的今天,这2000元罚款又能有多大的震慑?

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必定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随着汽车社会的到来,油品消费已成为老百姓的一笔经常性消费。而这些年,加油站短斤少两事件并不鲜见,希望相关细则能与时俱进,给执法者更有力的依据,给消费者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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