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中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劳动者存在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而且解除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中,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每一种解除情形均有其相应的合法性要件,满足相应要件的,才属于合法解除,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
例如,对于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第11条指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24条指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支持:(1)用工之前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2)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存在设定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不存在歧视性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依据其他情形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要件问题,我们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时在具体讲解,在此不展开介绍。但提醒注意一个问题,劳动用工实务中,很多人疑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享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而根据该条规定,答案是享有的。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只有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要等医疗期满,即说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是所有用人单位单方基础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当遵循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