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无效的法律规定)

“张某欠我20万元借款没还,而李某拖欠他30多万元货款迟迟不给。”读者王某向本报咨询,他能否直接向李某要钱。

类似王某遇到的这种“连环债”现象很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转让的条款,让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债权有了底气。

身边事

2018年8月18日,库车市的郑某因资金周转不灵,向谢某借款26万元。

此后,谢某以吴某的名义向银行*款43万元。因谢某未按时归还*款,2019年6月20日,他出具证明:“我欠吴某银行*款,因还不上,用郑某欠我的钱转给吴某。”随后郑某向吴某出具还款计划。

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吴某多次向郑某索要欠款,但郑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今年5月,吴某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借得谢某现金26万元,基础债权清楚,证据充分。谢某将持有的该债权转让给吴某,符合法律规定。郑某未按约定还款,吴某要求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法院判决郑某向吴某支付欠款26万元及利息。

法典说

“上述案件涉及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风玲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许风玲解释说,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原债的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债的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是,此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就可以转让其权利。

提个醒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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