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租赁了新余市观巢镇某村的100.5亩山地,并于当月将上述山地全部转租给叶某、廖某,转租期限三十年。2018年6月25日,江西省农业厅下发《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结构调整八大产业发展工程实施任务的通知》,其中包含对水果产业发展工程的补助政策,规定以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种植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可领取国家财政农业补助资金。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不符合新余市仙女湖区果树种植补助项目的申请资格,仍然隐瞒自己已将山地转包给他人的事实并申报该项目,通过伪造虚假的蜜桔苗木购买收据等申报材料的方式通过验收,最终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310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31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相关法律条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