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民法典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面对城市让人颤抖的房价,租房子成为大家不可避免的一个事情。如何在房屋租赁中确保自己的权益呢?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吗,争议最多的就是合同效力,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除了需要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房租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5、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6、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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