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账务处理

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 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 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账务处理的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直接转销法把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简单明了。但它没有将各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与应收账款相联系起来,影响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这一方法适用于商业信用较少,坏账损失风险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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