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条是关于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与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的规定。
关于本条,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
二、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区分标准是看保证人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个保证人所承担的份额,有明确约定份额的,属于按份共同保证,没有约定份额的,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三、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指各个保证人之间不区分份额的“连带”,并不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连带”,即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既可能是一般保证人,也可能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此外,最高院有观点认为,能推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按份共同保证。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