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通常情况下,出现下列几种情形,法院将当事人提起诉的案件按撤诉处理: 一是未能按时缴纳全部诉讼费,二是未能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
具体规定如下:
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2、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3、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条)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问题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该条规定仅针对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诉讼费减半收取,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何收费,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后,法院也是依据该规定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参考案例:(2022)赣 0103 民初 183 号
原告李**诉被告胡**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 1 月 5 日立案。2022 年 3 月 7 日,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3 900 元,减半收取 1 950 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
由此可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已经缴纳了诉讼费的,法院减半收取。
问题三:当事人可否申请退费?
答:通常情况下,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已缴纳诉讼费的,法院减半收取,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退一半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