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如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概念和主要种类的规定。
关于本条,我们注意到如下几点: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为目的,定作人的目的并非是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这也是承揽与雇佣、服务等劳务合同的本质区别。
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并且这种特定性蕴含了定作人对承揽人特定技能的信任,这一点对于后续理解第772条、第773条以及第787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本条第二款列举了六种常见的承揽合同类型,不过在这些合同之外,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定义的合同均属于本章的调整范围。
四、如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判断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