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解释)

【案情介绍】

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10年,这10年以来陈先生因屡次出轨,给王女士写下了5份忠诚保证书,都表示要再出轨给王女士50万离婚费用。因陈先生屡次出轨不知悔改,王女士决心离婚,王女士起诉离婚时,能否要求陈先生履行其写下的忠诚保证书要求赔付王女士50万元?

【律师解答】

对于陈先生向王女士写下的“忠诚保证书”效力,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属于应当自觉履行的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其规定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知,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忠诚保证书,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忠诚协议、保证书法律约束力。

那么出轨的一方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在陈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中,陈先生是需要付出出轨成本的。王女士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向陈先生请求损害赔偿。王女士可以将陈先生给王女士写下的5份忠诚保证书作为证据,证实陈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有出轨的事实,以此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据陈先生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事实、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条件综合确定陈先生向王女士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总的来说,忠诚保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可以作为证据证实对方具有过错,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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