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英烈罪的解释(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司法解释)

侮辱志愿军英烈,刑拘!10月8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通报,对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违法言论的网民“罗某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该修正案首次设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可见,罗某平“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刑拘”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刑拘”这一案例,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近年来,在网络上发帖公然侮辱、玷污、侵害英烈的言行已发生多起,比如今年3月“微博大V”仇某明公然在网络上侮辱诋毁戍边英烈,就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可见,网络空间不是恣意妄为的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一定的法律边界,在网络上公然诋毁、侮辱、侵害英烈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只有让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英烈者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杜绝各类侮辱英烈言行的出现,使英烈的名誉、荣誉依法获得有力的保护,才能告慰英烈泉下之灵,重塑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但愿通过“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刑拘”这一案例,能警醒更多的人敬畏生命、尊重英烈,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光荣,诋毁英雄可耻”的良好氛围。

——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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