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

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铜陵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确定,行政调解的范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实施意见》明确,行政调解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实施意见》规定,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制作协议书、回访等,行政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和调解优先原则。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推动建立政府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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