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司法救助金审批流程)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儿童,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为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力度,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妇联制订出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山东省检察院、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予以全文转发推广。

据了解,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困难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前不久,德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支持起诉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殷华系肢体三级残疾,无法从事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是低保户,其子系先天性智力二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殷华独自照顾和抚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该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殷华发放救助金1万元。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受救助的当事人中妇女比例达50%以上,儿童占比20%多且呈上升趋势,为了提升司法救助的质效,让司法为民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研究出台了《实施办法》。”德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贾玉娟介绍说。

根据《办法》规定,德城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区妇联对接联动,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司法局积极鼓励律师参与志愿服务,优先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申请,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线索,及时移交检察院依法办理。区妇联依托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庭暴力、监护侵害等投诉,对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线索,及时移交检察院依法办理。德城区检察院对妇女儿童申请或由区司法局、区妇联移交的妇女儿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对妇女儿童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予以先行救助或处理。

据了解,对妇女儿童的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心理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就业培训、技能提升、志愿服务等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精准帮扶妇女儿童早日走出经济困境。对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或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检察院积极联系司法局、妇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通过提高其生产、生活技能和水平等深层次的“造血式救助”,让被救助的妇女儿童生活得更有尊严。

《办法》还对救助适用范围、程序、三方联系协作机制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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