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哺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系列 之 “恢复执行”篇
恢复执行,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达成和解协议等的执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而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一、申请恢复执行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出现中止情形消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能力或者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例如,被执行人有了大额债券或者证券)、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等情形时,可以恢复执行。
二、如何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
在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司法实践中,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以后,依职权恢复执行;二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恢复执行需提交哪些材料 ?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等)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
在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前,建议先联系原执行法官,部分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先向原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法官审核同意后再交立案庭立案。如果原承办法官调离的,会按新案件分配,由新承办法官核查线索,具备恢复条件的,再交立案庭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