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终局裁决制度,本质上是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通过该种限制达到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快递解决争议纠纷。实操中,笔者遇到过多起一裁终局的裁决书,接下来为大家分享,在一裁终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各自表现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希望在实践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裁终局后,双方服裁,均未起诉或者申请撤裁
该种情形,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裁决书上要求的期限,支付劳动者裁决金额。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裁终局后,双方都不服裁,均行使了救济权利
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用人单位向所属中院提起了撤裁申请。此时一般中院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了,应当裁定用人单位驳回申请。后续由人员法院“合并审理”。1、注意:这里有个别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以便程序上“能够合并审理”,但是笔者认为不需要,一方面用人单位没有起诉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凭借中院的裁定书,也是可以证明自己对仲裁裁决的不服。但是实操中会有间隙,中院的裁定书不一定及时送达,法院这边着急合并审理,建议用人单位“听法院”的即可,避免后续主张权益因程序问题受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一裁终局后,只有一方不服,另一方服裁的情形
1、劳动者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不履行仲裁结果,等到一审法院的开庭通知,案件会进行重新审理;根据重新审理后的结果,再履行;
注意:此种情形下,由于用人单位在一裁终局后并没有提起撤销之诉,所以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机会“”再要求改变仲裁结果,相当于服裁。
2、用人单位不服,向当地中院提起撤裁之诉
此时,劳动者若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间,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当地基层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送缴纳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裁决结果。即使后续用人单位向基层法院提交了申请撤裁的书面证据,基本法院也只能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终结执行,并不会因此而否定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更不能阻止劳动者行使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注意:建议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进行沟通,避免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最终能够解决,但是挂在网上总归不太好看。
法律政策依据:
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⑤200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
四、知识点的拓展
1、一裁终局的裁决书,何时生效?
答: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需要劳动者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没有向基层法院起诉后,方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该裁决书生效的时间是作出之日。仲裁裁决书上一般也会写明用人单位在“本裁决生效之日”X日内支付裁决款项,这里的“本裁决生效之日”,笔者认为也是超过15日后起算的日期,否则时间区间有冲突,不符合操作惯例。
2、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十五日”起算点如何界定?
答:从字面理解上来看,是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实操中,保守起见,也是建议从当天开始计算。避免超过期限影响权利的行使。
当然,个别地方也有明确指导意见,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指导意见来做出选择。比如深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十五日、三十日,均应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深中法发〔2015〕13号》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