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统一(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条件
- 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
- 意义
- 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
- 含义
- 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
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
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
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