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流程怎么走(职业病赔偿明细表)

第一章-体检到鉴定全程简易流程

第一种情况:单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查出疑似职业病—-到有资质机构进行诊断—–对诊断结果不服/有异议——申请鉴定

第二种情况:个人怀疑有职业病——向单位申请职业健康体检—–到有资质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有疑似职业病——申请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果不服/有异议——申请鉴定

第三种情况:个人怀疑有职业病—–单位推脱,不组织体检—–拨打卫健委电话投诉

第四种情况:体检结果疑似职业病—–单位推脱不组织诊断——可到当地有资质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诊断机构会通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走诊断程序。

第二章-先决条件

1、确认单位是否有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所患疾病是否是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第三章-鉴定条件

当你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

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在领取《职业病确诊证明》之日起30天内,向确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是医生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的诊断,是医生主观判断的结果,有可能发生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确诊有异议时,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在领取《职业病确诊证明》之日起30天内,向确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对市级鉴定结果不服,可申请省级再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如果对设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的结论是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接受职业病鉴定申请。为了顺利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住携带收到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职业史和过去的历史、职业健康监护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场多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评价资料等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赔偿

条件:经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经鉴定确认为职业病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

解读:若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付。赔偿明细如下:

内容:劳动者患上职业病之后,要做工伤认定,然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得到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有的职业病可以评伤残等级认定,不同等级对应的待遇不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在评定工伤等级之后,可以得到不同的待遇,详细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过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没有评上伤残等级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他规定来获得赔偿。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获得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如何找鉴定机构

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拨打卫健委的电话,由卫健委安排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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