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新修订的教师法内容)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

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 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1 t,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

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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