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解释)

今日(11月5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其中提到,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上位法的新颁修订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于近日正式印发。

《裁量权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为加快推进新法施行的执法衔接,根据省厅裁量标准修订事项进行同步调整以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裁量标准处罚情节。

在加快推进新法施行的执法衔接方面,包括分别调整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表述,新增第十七条(办案期限)、第二十六条(时间、数量的认定标准)相关内容;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需要,新增第十八条(加处罚金)的相关内容。此外,删去行政处罚事项14项。

在根据省厅裁量标准修订事项进行同步调整方面,包括新增道路运政不予处罚情况,增加运政执法方面5项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等。

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裁量标准处罚情节方面,包括优化完善交通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吊销、降低资质事项处罚情节以及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63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表述等。并且,为提高交通运输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的实施效果,进一步优化出租车行业营商环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已按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材料,尚未配发《服务资格证》”的轻微违法情形列为“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情形,同时增加“第一次查处,已取得当事人谅解的;或第一次查处,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批评教育,主动书写申请首次免罚保证书的。”的轻微违法情形为“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情形,共2项行政处罚不予处罚裁量标准,以提升出租车行业发展活力。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许雄建表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本次修订是近五年来第7次修订,一是在内容上更加全面具体,基本涵括了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监管实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新法纳入”和“查缺补漏”相结合。二是在形式上清晰直观,设立分门别类、档次分明的清单式裁量标准,有利于市民群众对交通综合执法常态化监督,体现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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