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什么(新民法典劳动合同法)

2021年1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限为3年,合同可在任何一方提前1个月通知的前提下无需任何理由解除。2022年3月10日,公司根据当初的约定,书面通知我被解聘,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2年4月9日。我认为当初双方关于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请求公司撤销解聘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3年期满,但公司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请问,我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吗?

读者 乔先生

乔先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约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理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无理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公司依据该约定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或者公司向你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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