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
除通知规定的27个行业实缴注册资本外,对于其他行业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成为历史,但只要你肯跳总有坑在那等着你,例如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后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企业要发展融资是不可或缺,那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就给融资*款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使你势必会跳入合同诈骗罪或*款诈骗罪得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