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

原告长垣县某电缆公司与被告芜湖某建设科技公司、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青岛某装饰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0日,被告青岛某装饰工程公司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两份,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单位已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其于2022年2月10日所提管辖权异议已超法定期限,故依法不予审查。法院同时向异议申请人电话告知不予审查内容,并送达了《告知书》,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正如法谚所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管辖权异议的行使固然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法律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于在法定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于案例中已超法定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依法就管辖权异议将不再予以审查。因此,司法实践中,每一个当事人千万牢记法律权利行使期限,真正做到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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