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多少年(伪造公文证件罪立案标准)

因一男子因伪造“单身证明”等公文、证件;海门法院近日当庭判决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法律后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并不是抽象的行为犯。区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违法与犯罪界限涉及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等重大问题。

法律的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法律人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事实上存在“指标”,司法、行政实践对多数违法犯罪行为不予以体系解释,而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多数司法实践直接以《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2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并不以数额为标准区分“偷盗”与盗窃,但多数法律人以数额予以区分。例如,盗窃近亲属财物,以及生活困难多次盗窃可以评价为情节较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等。

问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什么没有将抢劫等行为规定为违法?抢劫、买卖*品等行为为抽象的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抽象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醉酒驾驶、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等行为。

对公文、证件、印章的解释

对公文、证件、印章的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就公文、证件、印章的文义解释而言,对公文、证件、印章的解释重点应当是“印章”;公文、证件倘若没有印章难以解释为违法犯罪。

例如,某公务人员在其微博上吹嘘自己被任命为科长,不能以伪造公文证追究刑事责任,但伪造了印章的“影印”并加盖一定成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于:国家机关的印章法定用途之一为证明职务的作用。

就公文、证件、印章的体系解释而言,印章也不是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官方网站发布的任命文书;例如,机动车牌照能评价为国家机关公文,或者证件。

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本罪,其原因是:刑法第281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警用车辆号牌归属于警察专用标志,其法定刑却明显低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同样成立犯罪。机动车号牌可以评价为专营、专卖物品;行为人反复实施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体系解释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的观察,《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为衔接关系。所谓衔接关系,是指《刑法》中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多数罪名在本法中有所体现,但抽象行为犯应当例外。例如,本法并没有规定诸如抢劫,买卖枪支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能简单地以“数额”等标准区分违法与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作为具体犯罪体系解释的重要根据,例如,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的四种行为方式,司法人员解释聚众斗殴罪应以寻衅滋事中的“无事生非”的动机中予以解释,例如,双方为争夺市场斗殴的,司法人员应当评价为强迫交易罪等。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体系解释中的作用之一为:限制刑罚权的任意启动。问题是,司法人员怎样正确认识本法第五十二条限制印章类犯罪的适用。

刑法规定印章类犯罪的目的之一为,印章的证明作用,以及印章的公信力。追究行为人的印章类犯罪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行为仅侵犯公信力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侵犯了印章证明作用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其中的证明作用应当解释为法定的证明作用。

就伪造“单身证明”购房而言,单身证明仅是非法经营的手段,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倘若炒房不能评价为非法经营,伪造“单身证明”仅能够评价为违法。就伪造房产证而言,其法定用途为抵押、交易等;炫富不能评价为法定作用,行为人伪造房产证倘若是为了诸如结婚等,仅为违法行为,而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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