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释义)

如何确定鉴定事项、范围和期限?

法院委托鉴定,应明确鉴定内容包括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事项是指解决哪一类专业性问题,是质量、造价还是修复费用;范围是指需要进行鉴定的工程范围;鉴定期限是指法院对鉴定人提出的从委托鉴定到获得鉴定意见的期限。

(1)人民法院应确定鉴定的事项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第1.1.2条规定,司法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内容。

(2)人民法院应确定鉴定的范围

在确定鉴定事项后,人民法院还应确定鉴定范围。例如,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是全面鉴定还是部分鉴定,如果是部分鉴定,应对哪一部分进行鉴定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有争议的事实”即为鉴定范围、对有争议的事实如何确定,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应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后,应在先委托书中列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委托书中列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不可擅自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与待证事项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比如某未完工工程,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停工,承包人诉请工程款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据此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机构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诉讼中,承包人不能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工程造价的同时,对停工损失一并鉴定,因为该事项与其诉请无关,除非其增加诉讼请求,再就此部分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需要的,可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停工损失鉴定。

(3)人民法院应确定鉴定的期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第5.17.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此为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构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对于具体案件而言,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复杂、疑难程度以及案件审理的需要,对每个鉴定提出具体的期限要求,可以少于60个工作日,也可以多于60个工作日,当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鉴定机构如果认为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在鉴定过程中,因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资料,司法鉴定人复查现场、赴鉴定项目所在地进行检验和调取鉴定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第3.7.1条规定,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下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

期限(工作日)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40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60

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

80

10000万元以上

100

总之,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在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确定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期限等事项,在确定这些事项时,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二是根据案件事实,即审查当事人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有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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