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唐山打人案件的影响,一些刑事法学方面的专有名词也得到大家的关注。其中,有网络大V就数次诟病现行刑事法律遵循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暗示这样的规定放跑了罪犯,让老百姓无处伸冤。
可是,大V们没有解释的是,这些原则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人类经过了千百年的血淋漓的事实中总结出来的,是无数冤魂用鲜血换来的。在没有这些原则的时代,无数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抓进监狱,甚至丢掉性命。现在,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享受着这些原则机制带来的权利保护。
“无罪推定”中的重要内容就是“疑罪从无”,其产生于古罗马,含义是在无法确定某人是否犯罪或者犯罪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推定此人无罪。后来,在十七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得以进一步确立。这是现代刑法司法文明的进步和成就,在关注社会保护的同时,注重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而我国自古就有“人命关天”的传统,周代开始提倡“明德慎刑”,主张道德教化,而反对重典滥杀。在古代刑侦手段非常落后的情况下,仍然看重证据。我们熟悉的狄仁杰、包公和海瑞,他们之所以被民间认为是青天大老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断案重视调查取证,明察秋毫,不滥杀无辜。
但是,受限于当时的技术落后,虽然官府断案重证据,但是,其中特别重视口供,因为这最容易获得,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不过,另外一方面来看,采用刑讯逼供以获得口供,来支撑案件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才能定罪。
《史记》中记载的酷吏张汤罗织罪名陷害颜异,只是一个“腹诽”,并无实证。这成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反面例证,被后人唾骂千年。
中国法律体系领先于世界数千年,在隋唐时期,被东亚国家效仿,形成中华法系,对世界产生巨大影响。
《大清律例》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的很多规定在当时都是非常先进的,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认定的技术标准,比当时的英国科学合理得多,英国爵士斯当东曾经将《大清律例》翻译成英文,在欧洲广为传播,极为推崇。
只是,鸦片战争后,中国战败,为了打击清政府,瓦解中国社会,西方国家开始诋毁大清律例。同时,随着国力的衰弱,中国人在进行经济变革的同时,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到了清朝末年,甚至将康雍乾三世皇帝倾注心血编撰的《大清律例》进行修订,几乎完全向西看了。
法律体系的崩溃,也是社会共识的崩溃。当人们对自己国家的法律不再认同,不再信任的时候,整个国家一盘散沙,毫无向心力。
自清末开始,中国法律就开始西化。建国后,经历了十年的特殊时期之后,七十年代,刑法制定的时候,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给人民群众带来沉痛伤害的“人治”下的冤假错案,刑事法律引入西方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等原则,近些年还强调刑法的谦抑原则,少杀慎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备,国家治理、经济活动、社会民生等等方面均有法可依。法律好似定海神针,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集体共识。基于这样的共识,我们才有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
某些大V在讨论唐山打人事件时,介绍说,美国法律允许“假设伤害”,可以先发制人,将嫌疑人直接射杀。此种说法没有介绍发生此类情况的前提条件和运用场景。同时,这样的做法也违背西方自己的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美国,被误杀的案件比比皆是,已经成为很多人心中永远的痛苦。这些情况恰恰是他们问题所在,并非先进的地方,难道今天的中国人还要无条件地全盘向他们学习吗?
大V们的此番说法断章取义,到底想表达什么呢?让人搞不明白。
如今,有些人采用这样的混乱的逻辑来质疑中国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一些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规范,容易赢得流量。只是,这样的操作如果形成效果,将导致大家对法律的共识变得模糊不清,此时,有关部门拿出任何调查报告和结论,都无法得到公众认可。
最近,河北省公安厅的伤情鉴定报告的轻伤被质疑,就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这种对法律的共识的丧失,就是向心力的缺失,这里面隐藏的危害就像黑洞,将吞噬所有身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的人们,无人能幸免。
最后,我重申,法律是社会共识,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相关,并非从天而降。目前中国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来自于西方法律理论,但是,也是符合我国追求法治,避免人治,规范国家公检法机关行为规范的要求的。
至于说,此原则存在让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况,自从这些原则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一直在争论。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完善此原则,如何加强相关规定的执行和监督,而非将经过数千年探索,无数冤魂鲜血换来的无罪推定原则丢掉,如果丢掉,就像倒洗澡水时,将孩子一起倒掉了。最后,受害的人,仍然是广大普通人。
美国污蔑我们的新疆问题,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的行径,而我们外交部发言人驳斥他们的依据之一就是,他们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因为若废止无罪推定,那么,面对强大国家机器的毫无证据地指控时,作为一个个体,该如何自证自己的清白呢?《让子弹飞》里面剖腹取粉,自证清白的六爷就是最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