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重新鉴定的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是不是只能鉴定一回呢?当然不是。那么鉴定是能反复做吗?也不是。

鉴定意见是出自专业机构的一般来说是比较公正的,不容易被推翻;但凡事都没有绝对的,有些时候鉴定意见还真不一定是准确的。如果诉讼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疑问或者是错误,那么重新鉴定就值得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这些条件就是必须重新鉴定的条件。在(一)、(二)、(三)项中的情形下,第一个鉴定机构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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