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案例:为了筹划六一儿童节,赵某与钱某于2021年4月初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于2021年5月25日交货,钱某于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向赵某支付货款。但是,在5月初,赵某的朋友跟赵某说钱某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赵某便调查了一下,发现情况确实属实,并搜集了相关证据。为防止钱某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自己付款,就先通知钱某,决定暂不交货,但钱某未作任何表示。2021年5月25日后,钱某见赵某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按时交货。而赵某说自己主张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赵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解析:赵某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赵某发现钱某有大宗财产转移的行为后,立即调查,查证属实后随即通知钱某,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钱某未作任何表示,可以视为钱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赵某可以以“不安抗辩权”为主张,不向钱某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