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解除权除斥期间法律规定)

我们知道,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通常形成权的限定期间为除斥期间,且除斥期间为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但在前《民法典》时代,由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总则部分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的时间限制性规定,由此也导致了在实务中出现了诸多合同的解除距离违约事实有相当长的时间的问题。由此带来的问题在于,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事由,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另一方当事人却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换言之,守约方既不表示解除合同,也不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此后合同履行陷入停滞,合同的状态始终不够明确稳定。此后若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因解除权人未明示亦未以其行为表示放弃解除权,如只因时间相隔太久而认为解除权人无权解除合同,显然对于守约方不公。但若任由守约方恃解除权而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履行状况和效力均不明晰,又不易维持交易的稳定性。

为平衡此问题,《民法典》中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较为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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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某些合同纠纷在《民法典》生效后的诉请解除时间仅有一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我们以电影投资合同为例…

假设某电影投资合同当中约定电影上映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那么当电影超过2020年10月1日仍未上映的,投资人便有权据此解除合同。那么在《民法典》生效前,由于解除权在该案中并无直接时间限制,因此不论当事人于何时提起解除合同之诉仍应具有法律依据。但在《民法典》生效后,由于法律对解除权作出了1年的时间限制,那么在《民法典》生效后当事人产生法律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典》中的规定。换言之,此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应受到1年的时间限制,但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时间为2020年中旬,这是依据合同对电影上映时间的约定能够明确的事实。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因此起算解除权人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起点最早应为2021年1月1日,到了2021年12月31日,如解除权人仍未解除该电影投资合同,则解除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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