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拿到法院的判决文书的情况下,律师教你怎么看文书。咱们看法律文书的时候,看结果很重要,但是,前边有一些内容也很重要。那么针对这个话题杨庆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下,分析完后大家就会知道整个文书偶其实本院认为之部分很重要,重要程度甚至比判决结果都要重要。
关于行政诉讼类的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行为后,咱们通俗意义上的讲,是不是这个行为就不存在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恢复到行政部门作出行为之前的呢?撤销行政行为后,并非意味着咱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律都恢复到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即便是撤销了行政行为,即便是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被确认违法了,你的权利不一定会回到当时的状态,房屋不一定能恢复。
首先来看下完整的法院判决书都包括哪些部分,按照行为流程,判决书的格式由下列几部分组成:一是原告信息,身份、出生年月,二是被告信息,然后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行政诉讼比较特殊,是被告先举证,被告举证以后,原告质证提出质证的意见。原告举证完了以后,被告要发表质证意见,法院的判决文书里都得写。写完这些以后,比较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
也就是说,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还是不认,要在判决书里明确写明。法院通过调查询问查明的事实也要写在判决书里。最主要的是法院的认定部分和法院的判决部分。法院的认定部分就是法院文书中提到的“本院认为”后面的一些理论性的阐述和与本案相关的法律相结合。然后是法院如何裁定的,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院判决文书。
我们重点看的是“本院认为”的判决部分,法院最后判决撤销某某行政机关在哪天作出的某一行政行为,或者是撤销对被告哪天作出的某一处罚决定,确认某行政行为违法等这些字眼。那么,判决内容作出来之后,原告的权利就一定要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吗?不见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是否恢复到被诉行政行为之前的状态,要结合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一定要看理由和结果,就是法院认为部分和法院判决部分。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一部分,撤销的理由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这个行为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这个事实,或者还有一种情况,被诉的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错误,当事人的行为根本不违法。
比较常见的一个例子,用现在的法律约束当事人之前的行为。比如利用现在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约束你三十年之前的盖房行为,四十年之前的盖房行为,当事人建房屋的时候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行为是根本不属于违法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无需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彻底否定被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可以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应当恢复到被做出做出行政行为之前。
简明扼要地来说,行政机关作出这个行为事实不存在,虚构的。行为都不存在,那肯定要恢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根本就不违法,是行政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不该适用现在的法律处罚当事人之前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这种理由作出的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是一律要恢复到之前做出行为之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就当不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这是一定要恢复的状态。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生效判决仅仅是一个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处罚时主要证据没提交过,证据不足,事实也不清楚,那法院问当事人是一种说法,问行政机关,是另一种说法,这种事实不清楚。以这两种情形为由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查明事实,重新作出处理。
行政行为发生了,行政机关该不该作出处罚,该不该实施强制?如果行政机关拿出的证据是不足的,那么向法院查明事实,如果事实也不清楚的,需要行政机关再进一步的审查。或者是虽然不存在这个情况,但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为由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比如说该国土部门进行处罚的,那么其他的别的部门进行了处罚。或者说是该综合执法局,因为现在有一个法律叫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来就应该归综合执法类的行政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综合执法局,或者是城管局由他来管理的事情,结果是镇行政主体来给作出处罚,这种就属于叫超越职权。
这种超越职权的是由有权的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其实根本上来说,就是当时的违法行为已经存在了,只不过是行政作出行政处罚的这个机关交给法院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那么法院查明的事实也不清楚,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或者超越职权了,让超越职权了,那就让有权的机关去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恢复到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既然做出来了,不管有权管还是没权管,事实清楚还是不是清楚的,实际上这个行为确实是存在违法的,那么法院是不允许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即便是撤销了,即便是参与行为违法了,那么判违法、判撤销可能是超越职权,可能是主要证据不足,可能是事实不清,但是这个违法行为必然存在,所以说不可能恢复到撤销之前的状态。
单独看一个法律文书的结果是对当事人权利有没有产生影响,确认违法也好,判决撤销也好,当事人的权利有没有受到丝毫的损害,要分情况。所以说大家拿到一个法律判决书的时候,对于你实质性权利是不是要予以保护,法院认为部分和法律的说理部分以及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和判决违法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理由不同,结果肯定是不同的。
我们拿到一个法律文书之后,法律判决书一定要全面地通读整个文书,分析对你有没有不足之处。一般我们对这种案子,比如在二审期间的程序要比一审简单,法官会问双方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双方说没有,那么法官就过了这个环节,就会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有没有意见?那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般是一个主线,在这个主线过程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说如果认为有一些事实对自己是有利的,但是原审法院没有记录,你在二审过程之中是可以提出来的。
那么,这些有利的事实是作为咱们办案的一个依据。当然了你得提供证据。那么对于事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有无异议,双方有意见就提,没意见的法官进行下一步流程。双方对一审判决有什么异议,可以提出认为原审判决不对的地方,是实体权利不对还是说适用法律错误,还是判决结果不一样。所以说原审法院突出的观点,原审法院写在判决文书里面对自己有利的没写上要提出来,对自己虽然说有利,但是实质上是什么内容一定要看清楚。
大家如果拿到判决书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读全文,通读通读完了以后也有可能某个证据对你很有利,可是法院没有认可,不要紧,再看看法院最后的认定部分和判决部分。
律师在日常接待当事人咨询和办案过程中常见的,比如说强制拆除房屋的,那么当事人,肯定要起诉强拆违法行为,最终法院也会判决确认某某部门于某日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虽然判决违法了,当事人很高兴,法院判对方违法了,但是,要翻看本院认为部分。那么相关部门拆除房屋,法官肯定要审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拆当事人的房屋?相关部门有没有权利作出决定?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拆除房屋的程序是不是正当?是从这四个方面来审查。如果这四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属于行政行为、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如果原告对于该强拆行为认为被告没有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对原告的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因此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出现这样的文字,大家一定要注意毫无疑问的上诉。法院虽然判决对方强制拆除违法了,但是已经对该构筑物是不是违建作出一个明确的认定。那么,即便是起诉对方强拆违法,那么在赔偿过程中,也会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是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只有合法利益才受保护,才能拿到赔偿款。
所以,判决书虽然判决强拆违法,但是法院认为大部分提出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是违建了,或者说是。被告拆除的行为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瑕疵,程序违法而判决的。那么这样的话,大家一定要引起注意。当然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呢?没有证件不一定是违章建筑。关于法律的文书,不要仅仅看结果,一定要看法院认为部分,有没有对你设定权利义务,有没有认为这个事情不对,或者对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是对合法性和违法性作出的认定,如果不认可,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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