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人们常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并要求定金等,那么合同中分别有什么区别和注意点呢?下面我们来看法律及实务中的处理。
首先我们看法律中对违约金的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上述规定看出两点:1、强调了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有限的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2、只有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而一般的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样免除了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
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约定赔偿金,则要求赔偿一方还得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违约金并不以有损失为前提。
当然在合同中我们除了约定违约金,还会约定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从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定金也是超过损失的,而损失超过定金,则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在英美法当中,对于违约金是看合同约定时,是对损失的预估还是属于惩罚性的违约赔偿,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事先预见发生违约情况时,可能招致损失金额,这种叫预定赔偿金额(liquidated damages),这时候法院只需要判定是否存在违约,如有,则按照双方所约定的赔偿金额如数支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数额过高,超过实际损失,此项约定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penalty),这种约定属于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
由此可见,《民法典》与英美法对相关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有不一样的规定,但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综上来说,如果在合同中如需要定金,定金的有效范围是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需要对方有违约赔偿,一定要写明违约金,不要只写损失赔偿。如果只写损失赔偿,需要承担对具体损失的举证责任,而违约金则免去了具体损失的举证责任。定金和违约金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