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今天起正式施行。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强化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的法律。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都适用本法。
我国最早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简称83版《海交法》。
新版《海交法》适用范围及监管机构较之前版本出现较大变化。范围从原来的“沿海水域”变为“管辖水域”,不仅包括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还包括了“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活动”。监管机构从原来的“国家港务监督机构”修改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各级海事局根据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相应的监管、管理、支持工作。新法还强化了船舶和船员管理、明确海上搜救机制、强调责任追究制度、细化事故调查等。另外对海上交通参与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船长在疫情控制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强制引航范围等也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