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
的基本规则
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
的基本依据
2021年12月24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民诉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让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1、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此次修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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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此次修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此外,还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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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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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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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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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延长简易程序审限,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此次修法在原规定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基础上,允许审限延长一个月,更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同时,修法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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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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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修法前电子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法优化了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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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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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6、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此次修法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两个月的基本审限;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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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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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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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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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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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衔接适用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兼顾了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提供更多元的解纷方式,强化司法效力保障,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