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

【案例导入】

A的孩子B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生活,亦买了房。A老人除了偶尔去城里看望孩子,多数时候在村里的宅基地老宅里生活。A去世后,村委会以该户没有农业人口实际居住使用为由,要求收回宅基地,理由是该村宅基地紧张,拟将该宅基地收回后分配给另一村民家庭使用。B不同意,认为宅基地是父母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那么,村委会和B的意见,谁对谁错呢?

【律师观点】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严格意义上来讲,宅基地并不属于遗产。宅基地两权分立,其中使用权具有福利性与身份依附性,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无偿取得和使用。这种身份依附性使得该项用益物权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失而消失,不具有成员个人财产属性,无法直接适用继承制度。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系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依法被继承取得。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必然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实际上,继承人同时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于法有据:

①[1989] 国土[籍]字第73号《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使用权”。

②[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④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 号建议的答复》第六条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上述“地随房走”的规定,宅基地虽不能直接作为遗产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连带”使用宅基地,并进行权利登记。立法关于“地随房走”的逐步明确,实际符合法的社会示范效应:宅基地房屋往往凝聚了农民一生积累的财物,由其子女继承、延续适用,更容易被大众情感所接受。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