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可否放在其他应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的税会处理
营业税时期,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房款时,即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只是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但如果对预收款开具了发票,则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当然现在很多地方政策对预收房款要求不开发票不申报等,这个要注意账务处理是不同的.最终确认收入时,还需要计提增值税,如何即反应业务实质,又帐表相符,账务核算又简便易行,就此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以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为例:
1、预收房款111万元,并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已开票 111
2、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3(111÷1.11×3%)
贷:银行存款 3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缴税款 11(111÷1.11×11%)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文件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开具了发票,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
说明: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现在很多地方政策,一般要求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零税率发票,或者只预缴税款不申报,这些情况下,就不需做以上分录,后续也不需冲销上述分录.而是待达到纳税义务一并申报时账务处理.本文主要涉及在预收房款开具发票申报时对重复计税的账务处理.
说明,这里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是笔者个人的建议.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则将预收账款冲成不含税价,一是不好对账,二是非常容易混乱,这也是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当然也可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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