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清收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手段,既是现金清收的主要回款来源,也为呆账核销等处置方式奠定了基础,所以对于不良*款应坚持应诉尽诉的基本管理原则,这也需要借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支持,加快处置进程,提高清收效果,尤其是在重大疑难案件的风险代理方面。
关于律师对不良*款清收的有效法律支持,有同仁曾分十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
一是鼓励律所采用非诉方式,加快清收进程;
二是鼓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提高清收效果;
三是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降低清收成本;
四是合理约定律师费不予支付的情形,减少纠纷;
五是适当支付前期费用,提高外聘律师质量;
六是明确约定代理期限,提高清收时效;
七是视情形适当约定奖励费率,提高律师积极性;
八是优化律师审批程序,提升费用审批速度;
九是做好律师过程管理,强化清收进程管控;
十是完善律师评价机制,为清收提供律师后备队伍。
(参见:灵活运用代理,借力律师服务,助力清收化解)
但在风险代理费率方面,有的金融机构有较为具体的指导意见,有的金融机构并无具体指导文件,一般都是金融机构与代理律师协商,然后报请有权机构审批确定。
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 号),在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明确,尤其是该通知第三部分“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明确规定了 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及金额限制,有较强的指引性和操作性,需要金融机构在后续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确定风险代理费率或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时予以考虑。
根据《通知》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顿(以下筒称”标的额) ) 的一定比例收费。实践中金融机构一般是按照最终实现债权的一定比例确定风险代理费率。
根据《通知》的规定,风险代理费率根据标的额分段确定,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18万元);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60万元);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60万元);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360万元);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