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四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本条是对【分业经营】的相关介绍。

解读: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原则是对客户的保护,保险资产为保护投保人利益,需要长期投资,追求稳定增长价值,所以,目前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资金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限制保险公司的二级市场举牌等),以保护最广大客户的利益。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注释:本条对保险业的监管机构进行了规定。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分为两类:中央监管机构和地方监管机构。中央为银保监会,地方为银保监局。

解读:自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之后,银保监会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不仅对各项损害保险行业的“退保黑产”等进行严厉打击,也对保险行业进行了严厉的监管。

不管是对保险行业的严监管,还是对“退保黑产”的强治理,背后的逻辑都是促进保险行业的有序发展。

相信保险行业将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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