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的学习中,案例分析时要学会辨识出其中的横向的法律关系和纵向的法律关系;在理论学习中,要学会回到民法、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经济法法条众多,要学会抓大放小,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例一, 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
这个题目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整理一下:
(1)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ABCD,将法律关系画出来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某商场,亚林公司,东方电梯厂和王某,栗某是侵权法律关系,受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在于其损害要足够的严重,而对王某而言并不严重,因此,王某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栗某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个条件对甲符合,而题目中并没有说王某的受伤很严重,故王某无权主张该双倍赔偿。而栗某符合该条件。
(2)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
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正确答案:BC,本题关键在于工伤保险待遇,从法律关系图中可以看去,某商场和薛某是劳动关系,那么,薛某在工作的时候,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自然会被认定为工伤,他们之间的关系受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不受《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调整,故A选项中,薛某可主张商场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请求权基础。,因此,薛某只能够要求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根据请求权竞合理论,商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对于工伤保险机构而言,就没有理由再给薛某医疗费了。【请求权的目的已经实现】,故D错误。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如果第三人电梯厂已经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会重复支付。选项C正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正确,理由:。《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例二,孙某从从超市买会跑步机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并导致其受伤。经过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惶惶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
判断: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惶惶公司索赔
理由:本案的法律关系:
基于侵权,找三者中任意单位
孙某——超市——惶惶公司——生产商
超市和惶惶公司属于销售者,其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超市也可以要求自己的上家惶惶公司承担责任。
解释:本题考核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孙某可以基于侵权向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包括经销商商贸公司和直接销售商超市)主张权利,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
外部: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内部:谁有错,找谁追偿。
例三,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C,首先,题目中就已经在引导你把握题目中法律关系的性质,注意,这个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正确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的情况下才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即找到他的请求权基础),才能做对题目;在本案中,对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市政府基于自己对土地管理的行政职权作出的,单方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故相对人和市政府关于是否撤销该决定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对于土地的行政争议,先要经过政府处理,才能进入法院;而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这是基于某公司和市政府之间的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即某公司认为市政府在履行这个合同的时候违约了,提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这种纠纷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
例四,关于司法考试经济法所考察的法条: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审计法》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可以说经济法各种法律文件,加上相关的实施条例一共有20-30左右的法律文件,相对来说比较琐碎,但是,重者恒重,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要精读细读,例如,经济法有三巨头,排在第一梯队,劳动法,银行业法和土地法,对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仔细的抠法条,土地法中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好好把握,最好要结合《物权法》进行把握土地的物权变动特点;银行业法中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条并不多,结合一些题目做做也能搞得定。
第二梯队,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每年这两个法各考一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每年必考,且相关制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即使不是为了考司法考试,这部法也应当理解,《食品安全法》是新法一定要注意把握。
最不重要的几部法,我觉得可以放弃的,而且超级难懂,当时我就放弃了,结果16年也没考什么分数,例如:《城乡规划法》,这里的审批啊,备案啊,根本无法弄懂,放弃!包括《审计法》也是这样,注:《审计法》虽然最近15、16年考了两年,但是,我也放弃了,虽然16年考了一道《审计法》的多选题,但是,我也非常淡定的猜了个答案,不管他了。
没有提到的法大家适当关注就可以了,结合自己的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