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演员葛优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6日电 演员葛优再赢“葛优躺”官司,一审获赔8000元。
据北京海淀法院网6日消息,因认为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演员葛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原告葛优诉称,康力士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标题为“一上班你就想葛优躺?赶走疲劳有神招!”的配图文章。康力士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多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植入“康力士,恒力片”、“对抗疲劳,恒力做男人”等广告词及产品宣传图、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康力士公司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产品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优与康力士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葛优蒙受公众的诸多误解。康力士公司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起诉要求康力士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20000元。
被告康力士公司辩称,一、康力士公司虽然在2016年发布了涉案文章,但使用的大多系从网络上下载的剧照形象,葛优躺是2016年网络热词,一般社会公众看到此形象多会联想到我爱我家而不会认为葛优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二、康力士公司及时删除了配有葛优肖像的文章,主观过错小;三、康力士公司公众号关注人数少,涉案文章上传时间短,传播范围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需要关注后浏览。未给葛优造成实际损失;四、葛优主张合理支出没有证据支持;五、葛优躺主要是来源于我爱我家中计春生的角色定位,其整体画面是剧情的一部分,经网友大量转发后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康力士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更多的意图是蹭热点话题。没有主观恶意使用葛优的肖像权作为商业代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本案中,葛优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优有权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康力士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并结合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文字,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康力士公司微信公众号及产品,具有商业性使用性质,其使用行为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葛优认可康力士公司已经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且葛优在诉讼中撤回对康力士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葛优要求康力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康力士公司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最终,法院判令在其运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葛优公开赔礼道歉。
关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康力士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考虑到葛优为社会公众人物,关注度较高,康力士公司的行为意图更多凸显在保持公众号推送文章形式上的风趣活泼以及公众号推送的时效性,从文章内容以及含有葛优肖像的图片本身来分析,一般的公众并不会认为康力士公司利用葛优的知名度为其企业经营做广告宣传,也不会将葛优视为康力士公司的商业代言人。对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康力士公司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情判定;关于葛优主张的合理开支项目,其虽未提交律师费及公证书费用发票,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并提交有涉案公证书,故法院综合上述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定;关于葛优主张的其他费用,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据了解,这并非因“葛优躺”第一次引发官司。
2016年艺龙网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的配图微博,其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18张原告的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均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中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艺龙网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