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破产程序终结后是否还可对其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作者|| 金锡杰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应当不再可能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启动个别执行程序,但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而本案债权人申请追加分配的二年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应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此时能否再启动执行程序进行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则,但实务中不应否定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合理性,至于债权人之间是否及如何进行分配问题,可在财产处分阶段考虑。
案例索引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2016)最高法执复69号】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破产程序终结后是否还可对其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所有债权人应当统一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应当不再可能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启动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未能受偿是否存在过错,并不能作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启动执行程序的理由。但如果确实存在异议裁定中实质上认定的本案执行中所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的事实,则该财产相当于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因本案债权人申请追加分配的二年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应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此时能否再启动执行程序进行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则,但实务中不应否定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合理性,至于债权人之间是否及如何进行分配问题,可在财产处分阶段考虑。
但本案异议裁定对于执行中所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疑问,对白银公司清算组提供的相关证据需要进一步考虑,如有必要应进行实际调查。此外,异议裁定中对于本案债权人是否参与破产程序、其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相关的下列事实也未充分查明:1.厂坝公司的破产与本案执行债权是否相关,涉案债权是否已被分别列入厂坝公司、白银公司的破产债权;2.债权人信托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程序,是否向白银中院申报债权或参加破产程序;3.甘肃高院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的情况,白银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直到2010年9月甘肃高院决定对本案继续执行期间,本案执行处于什么状态。甘肃高院应就上述相关事实问题进一步查明后,结合本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