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我保证改过自新,绝不再犯!今后好好生活,不再让子女担心。谢谢检察官!”被不起诉人谭涛(化名)真诚地说道。谭涛经历了什么,何以言语动心动情,发人深省?
2021年10月,年近65岁的谭涛为了纾解寄人篱下的压抑,同时赚些零用,在宝安区一工地多次盗窃施工现场的钢管并当做废品卖出。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谭涛移送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案情不复杂,有刑事和解的可能性,遂将该案件移送刑事和解室进行调解。
在刑事和解室人民调解员的促成下,被不起诉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对谭涛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基本化解,宝安区检察院对谭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进行不起诉宣告时,检察官对其进行了训诫:“……希望你牢记此次错误,吸取教训,珍惜机会,引以为戒,从此洗心革面,敬畏法律,学会感恩。”经过检察官训诫,才有了文章开头谭涛深刻反省的一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首次参与训诫工作的检察官助理卢倩文谈到:“虽然我们依法对谭涛作出不起诉处理,但我们不希望让他产生‘在我这个年纪做事情不用考虑后果’的错误想法,还是希望给到老人家一定的司法震慑。”事实证明,检察官训诫也达到了不错的效果。
“老人家的行为是盗窃工地钢架上的钢管,其行为会产生施工安全隐患,好在此次发现及时,所以我们想让老人家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她进一步补充道。
1月份以来,宝安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已经对三宗案件的3名被不起诉人开展检察官训诫工作。参与过训诫的检察官曹捷认为:“对被不起诉人视情况开展训诫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抓手,也是对相关人员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
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要“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用心用情不是一句口号,需要检察机关切实在履职办案中践行。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其中90%以上又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小案”。
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连刚表示:“今年,我们希望把检察官训诫制度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机制进行探索。我们正考虑拟定适用于不同罪名的检察官训诫词,如盗窃、危险驾驶等,希望通过检察官训诫,提升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充分运用好起诉裁量权,发挥案件分流作用,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