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背景】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虽然只有在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会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一起深入学习这一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提要】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甲未经“SAMSUNG”“SONY”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伙同被告人乙制造假冒“SAMSUNG”“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之后,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42万余元。2017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假冒“SAMSUNG”“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价值46万余元。被告人乙明知甲假冒“SAMSUNG”“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予以销售,仍根据甲提供的手机总成组件,加工制造假冒“SAMSUNG”“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并收取加工费25万余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一、以被告人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与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六万元;

二、以被告人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被告人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商标字[1988]第3号)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

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国家有关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客观要件:

(一)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二)使用时,未经许可;

(三)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被告人甲未经“SAMSUNG”“SONY”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制造假冒“SAMSUNG”“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销售金额达342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本案中,被告人乙明知甲假冒“SAMSUNG”“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予以销售,仍根据甲提供的手机总成组件,加工制造假冒“SAMSUNG”“SONY”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并收取加工费25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虽然只有在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实际上,对于此罪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只要着手实施了相关的假冒商标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一应予以立案追诉。

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犯罪,不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更是对平等交易的经济社会秩序带来扰乱,但由于现实利益、少劳多得的思想的驱动下,许多人都会选择这一捷径,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公民对于精神层面的需求也是与日俱增,所以知识产权必然会成为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所以,司法机关也会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打击以身试法者,同时也会给予潜在的违法犯罪对象以震慑,对未来的平等交易的经济社会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都会带来非常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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