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属于什么法(2022年农村选举法最新规定)

《选举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法律,是换届选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进行了七次修订。

现行的《选举法》从条文体例上来看,共有十二章、六十条,主要涉及选举法产生的依据和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及其职责、地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

广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广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人大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多指的是狭义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狭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选民就同时享有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和公民是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一个外延更广泛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来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选民都是公民,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选民,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取得选民证的公民。具体来说,我国公民要成为选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即年满18周岁;二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必须要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我市为例,我市的十一个县(市、区)以及各个乡镇的人大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市级的人大代表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

在计算选民是否年满18周岁时,要注意不能把出生的当年算作1岁,不能只算到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那一天为止,而必须是算到投票选举的那一天。根据相关规定,在选举中周岁的届满包含生日当天。另外,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为公历。

案例

A地选民登记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选举日定为2021年4月15日。甲生于2003年4月15日,乙生于2003年4月16日,大家认为,甲和乙是否达到了选举的法定年龄?

这个案例中,甲生于2003年4月15日,在2021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未满18周岁,但是,到2021年4月15日投票选举时,甲已满18周岁,所以甲应登记为选民。乙生于2003年4月16日,2021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未满18周岁,仍未达到选举的法定年龄,所以乙不能登记为选民。

《选举法》规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说明。依照我国《选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概念,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附加刑。犯罪分子能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看该犯罪分子是否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该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被剥夺。

不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一定永远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定期限,这个期限可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犯罪分子自被剥夺政治权利之日起,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高某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从其有期徒刑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在监狱服刑期间,高某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通俗来讲,高某在其服刑期间至出狱后三年之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期间他不得参与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也不得当选为人大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期满后,高某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没有对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孙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他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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