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条例全文解释(公路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路政执法(11)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路政执法(12)

对违反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公路路政执法(13)

擅自使公路改线的法律后果: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路政执法(14)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法律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路政执法(15)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的法律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