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位学习法律但并没有成为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据分析专业人士,我自己一直对于很多人常挂在嘴边的“法治”一说觉得有意思。现代的法律概念的定义与拉丁文里的公平正义基本是同义的。那么依照法律治理的基本意思就是,一切人的行为与权利义务均需要按照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规则来衡量和裁断才是真正的公义。这里大概包括了几样事情:一是经过代议机构以公开提案、讨论、表决的方式确定的规范;二是可由依法设定的司法机关加以判定和裁断的事项;三是没有例外地适用于在同一情况下的所有人。说定义也不算复杂,但是要在实践中做到却不容易。
掌握了一定行政资源和权力的部门很容易自己愿意设定规范,并以此作为基本准则,其实行政规范从层级来说不算法律,而属于接受法治规范的对象之一,而且大部分以行政程序宣称的服务目标因为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按照法治原则应当成为具有约束力的约定义务并确定在不能实现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方为算数;其次妨碍法治原则的普遍约束力的主要因素在于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差异及与此身份相关的与裁判者、与裁判关联者甚至立法者的权力距离,换句话说法治能不能实现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消除行政相对人中的特权者和对有权者的制约;最后法治规则要求保证司法机关具有对一切法定争议事项的裁判权。而在今天,法治规则受制于过多的实际发生作用的行政规范、基于所有制差异形成的法人身份差异和关于司法权力作用范围的争议。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遇到的国内外专业人士、法律界内外人士、在政治意义上和在学术意义上讨论的人士,其实大家说的法治概念很可能完全不是一回事,尽管大家都在说同一个词汇。
用大量手续限制或者弱化了法律主体本有的法律权利,尤其这些手续是行政手续则其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在今天的“放管服”改革中进行的大量简化手续的措施是符合法治大方向的,手续证明应该更清晰全备地投放在执法与行政部门在进行限制公民或者法人权利的时候,这个时候出示包括法律依据、受限制人信息及其理由的法律手续就非常必要,而不能仅仅以领导或者机关权威性本身作为限定权利的理由——在法治的语境里,手续主要用于限制权威动作。
在法律领域存在大量法言法语,普通人也看不懂,但是这些说法在法学界或者法律界往往大家有相当共识,至少经过立法机关的多重讨论,最后也有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士提供诠释或者专门的辅助应用。政策规范文件的产生则要灵活得多,数量也大得多,因为在中国政府管的事情多,领导人讲的新词也多,因此政策规范里充斥着大量没有共识内涵的新词、符合一段时间行政时尚的术语、表示领导某一段时间讲话精神的缩略语,这些大家其实都不怎么看得懂,也可能理解上不一致,但却成了文件内容。这使得政策文件领域充满了含义多端、超越法律授权精神、提供资源使用弹性空间、不需要承担持续公共责任的夸张承诺,政策语言变成了比较法言法语更不容易懂、专业服务覆盖不充分、也是变化最频繁的语种。在一定程度上,政策本来是辅助和支持法治精神落地的,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政策精神要么超越法治精神,要么虚化甚至架空了法治规则。
通常谁最该多说法治?立法机构,因为要强调法律规范的严肃性、普泛性和权威性;司法机构,因为要在冲突情形下裁定谁是谁非;律师群体,因为他们代表了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去寻求法律的救济渠道和司法救济。今天这些主体的法治音量还不够大,而音量够大的可能本来是法律治理的权威对象。当一些领导高喊法治,又在做着“一企一策”、“亲自过问”、“雷厉风行”的操作但民众却对“新官不理旧账”、“县官不如现管”无可奈何的时候,我们就对这种权威主导的新政气象变得又爱又怕。在规范日益繁密的今天,法治与现实的距离到底有多大?尽管在法律上说“所有制中立”,但在真实的*款额度流向、能够保障的资源使用上所有制差异体现得那么明显的时候,法治原则里的平等观如何从说法里体现到做法里?法治应该让最弱的话语权强化一点,让最强的游戏玩家的强势收敛一点,否则人们会因权势领域的马太效应而失去正直的信心,我们现在的信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