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劳动者权益保障实施细则)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c.工资、奖金照发;d.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4)失业保险。(5)女职工生育保险。(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十三、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十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3)了解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性质、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标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奖惩规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十六、在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七、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3)其它劳动争议,如关于招收、录用、工时、休假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而发生的争议等。(4)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十八、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咋办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解读

一、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单位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可以要求两个月的工资。这样,一方面以书面形式固定了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支付等内容,避免用人单位以没有劳动合同只有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剥夺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有苦难言,缺乏有力维权证据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迫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操作层面上推动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劳动者工作之初即清楚自己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有利于劳动者对企业、对岗位了解和对自己未来的期望和筹划。

三、“老职工”权益有了保障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没有员工的频繁更迭,员工相对固定,安全生产相应稳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劳动法“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有权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增加了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两种劳动者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老职工,稳定职工队伍,遏制一些用人单位用工短期化的弊端。

四、同工同酬

对于工资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这主要针对新聘用的人员,他们的工资往往低于同岗位的其他人员的待遇,干一样的活,挣不一样多的钱。此条规定旨在杜绝这一现象。

五、试用期工资有底线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规范企业违法用工,延长试用期期限、利用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在试用期内少发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本条规定为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待遇设定了底线:首先,工资待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次,不低于本企业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的80%,第三,就高不就低。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单位利用试用期做文章,损害职工的权益,杜绝个别企业永远雇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恶劣用工现象。

六、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主要顾虑就是怕将来自己离开企业不容易、怕承担违约金。其实劳动者的担心是多余的,劳动者离开企业很容易、很简单,有三个途径: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36条的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好聚好散,不伤和气;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30日后,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交接手续);三是只要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拖欠工资、保险、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规章制度违法、非法强迫劳动等情形的,劳动者随时可以告诉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只能在培训费、竞业限制两个方面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其他方面一概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

七、明确经济性裁员的适用范围、优先留用、优先录用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济性裁员规模:“一次性裁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济性裁员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济性裁员时优先留用不能裁减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经济性裁员后应优先录用的人员:“企业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录人员的,应当通知已经被裁减的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八、员工没有过失,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39、40、41条情形,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上班,单位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40、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对特定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42条在延续劳动法27条四款规定外,增加两种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单位不能解聘员工,强化单位对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视,加大对于老职工的保护力度。

九、扩大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位解聘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利用劳动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再续定,使劳动关系短期化日益严重,既增加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又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为了消除法律上的这一弊端,劳动合同法46条延续劳动法26、27、28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八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法38条3款4款5款6款、41条1款第3项第4项、46条5款6款同样要给经济补偿金。

十、单位违法解聘员工要付出代价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些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40、42条的规定,违法提前解聘员工,有的甚至不说原因,一句“明天别来了”将员工解聘(尽管这些员工没有任何过错)。这样既有损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又极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社会的和谐。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给予劳动者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如果劳动者还想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司法机关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要求;二是如果劳动者不想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十一、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实践中固然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减少人工成本,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但同样大量存在外地农民工本身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就其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不能跨省转移,劳动者跨省就业时,即使缴纳了社会保险,退休时无法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劳动者没有积极性。劳动合同法本条倡导性的规定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内容还需要社会保险法出台相应规定。

相关问答

【问】劳动者权益保护电话是多少?【答】劳动者权益保护电话是:12333。这也是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投诉咨询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问】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答】目前劳动者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包括《劳动法》、《民法》等,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最好做好以下三点: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2、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要有一定的学习和了解;3、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要及时通过公权力途径(提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来解决,切莫冲动意气用事。特别提示:当遭遇特别复杂情况时,建议到当地工会、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寻求帮助,或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面对面的法律咨询。

【问】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哪些?【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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