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三级案由中,编号111的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之前的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中不曾出现,也突显了这一案由在实务中越加收到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适当补偿是多少?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例进行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到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法律层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规层面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比如贵州省就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其他省份也有相应的文件。
法律法规层面主要规定补偿的原则。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还是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
部分文件也有稍微具体点的补偿要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自然资源部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作出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规定,……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最高法判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的适当补偿,不能理解为仅补偿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及相应利息,而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